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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作者:刘强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7日
随着沈阳按下暂停键,除保障民生的产业,其余的商业主体,都开始了居家办公的“停工停产”模式。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这是沈阳第二次面临“停工停产”,疫情期间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又一次浮出水面,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工资支付问题。根据疫情不能上班的群体类型,我从两类为大家分析解读一下:
第一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群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病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10元*80%=1528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日,属于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或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是1910元/月);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劳动者待岗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10元*70%=1337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下面我就这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分别给予解答——
1、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企业,如何缓解用工、生产经营压力?
答:(1)优先享受年假: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正常出勤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优先享受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应休带薪年假休息,支付正常劳动工资标准。企业应当精准核定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给予书面确认。
(2)优先存工补休:如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未能补休,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天数,企业可以书面告知安排优先补休,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企业规章规定有各种福利休假的,可以优先书面告知安排休假,按其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3)协商劳动报酬:可以选择按照措施受限前工资标准支付、按照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协商支付固定部分的工资标准,个人因素导致受限的可以协商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职工待岗生活费标准;劳动者正在处于休假期间尚未期满的,执行原休假性质规定的待遇,发生与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重叠期间按原休假性质的待遇处理。
2、如果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到岗出勤,是否需要开具疫情影响证明?
答:劳动者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向企业提供真实因素的证据。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1)劳动者如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休假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2)劳动者违反国家地方疫情防控规定,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处置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
企业应当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示告知劳动者遵纪守法,纯属因个人行为导致受限不能出勤履职的,按事假处理。
整理:刘强律师团队    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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