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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疫情期间企业发生的商业问题汇总
作者:刘强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新冠疫情已经明确属于“不可抗力”,那么,现在就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商业问题,跟大家做以交流分享。


1.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后,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采购,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答: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如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受疫情影响,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预订的酒店,商家是否有权扣除手续费等费用?
答:商家无权扣除费用,应全部返还给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存在已经发生费用的情况,经营旅游的商家应就是否发生费用、发生费用的金额应承担举证责任。


3. 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现上游的供货商无法供货,但本企业的货款已经支付,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先向上游的供货商发函或邮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如果上游供应商回复,有证据证明疫情已经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上游企业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4. 受疫情影响,买卖双方的合同履行将出现延误、部分履行不能等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便不再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5. 对租赁办公的企业,可否要求出租方减免因政府管控而停产停工期间的租金?
答:租赁办公,属于一种长期租赁合同,短暂的疫情期间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其中,针对房屋租金减免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因此,承租企业享可根据承租房屋的类型,享受不同标准的优惠政策。


6. 对短期租赁的情形,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实现目的,可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答:短期租赁,例如场地租赁合同,如演唱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这类租赁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


7. 关于承包施工合同,疫情原因发生延期、成本波动,如何处理?
(1)如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无法如约完成施工,发包方也不能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双方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协商。
(2)如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已经遭受了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双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8. 在培训机构购买的线下培训班,疫情原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能否与培训机解除培训服务合同?
答:(1)长期的培训班以及有效期较长的循环性的培训班,疫情原因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方案,例如:延长有效期限、协商返还一部分培训费或更改培训方式(如线上培训)。
(2)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短期培训)、或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以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已经接受培训的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9. 疫情停课期间,未满18周岁的学生,看网络直播并“打赏”主播近万元,如何处理?
答:未满18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未满18周岁的学生无收入来源,支出大额款项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监护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


10. 运输进行货物运输时遇到疫情高速公路关闭,因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运输成本,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答: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收取的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11. 受疫情影响网购订单被取消的,买家能否要求卖家进行赔偿?
答: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卖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网购平台的卖家在网站发布的商品出售等信息符合要约条件,买家选择商品、下好订单或支付价款时,合同成立。在疫情期间,因运输、停工停产等原因被取消的订单,卖家不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12. 疫情期间,民事争议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及时向发生纠纷的交易对方主张权利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当事人等在诉讼时效即将过期时,可以以电话录音、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13. 疫情期间物质供应紧张,企业商品或服务能够涨价吗?应该如何定价?
答: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能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
(1)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应严格遵守各地的物价规定。


14.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疫情?
答:根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相关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针对本次疫情,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作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团队 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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